规定裁员须提前30日公告职员吗
裁员须提前30日公告职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职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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