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示: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大企业内部薪资分配工作的指导建议》,需要全市企业加大内部薪资分配工作。其中还规定,一线职工未增加薪资的,经营者薪资也不可以增加(据5月11日《劳动报》)
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合资、独资与私营企业,亦或是外国驻华*社及其内部机构,在职工的薪资分配问题上,历来都是企业自己做主,说得准确一点,是老板说了算。这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第47条如此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征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薪资分配方法和薪资水平。”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这个红头文件,规定“一线职工未增加薪资的,营运管理者薪资也不可以增加”,显然有悖于《劳动法》,有“违法指导”之嫌。
企业主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只须不违法,只须高于所规定的最低薪资水平,薪资怎么样分配,完全是企业内部我们的事。譬如一家企业,在没增加工人工时和劳动强度的状况下,企业有了大进步,重要原因是管理者进行了适当的作业步骤改革,机器的技术改革,销售的资金准时回笼等等,此时企业主适合增加有关有功职员的薪资,未必就必须要先给一线工人增加薪资。
现在企业在侵害劳动者权益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不少。也以薪资为例,《劳动法》就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这么说来,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围绕实行《劳动法》多研究颁布一些“指导建议”。加强对违规违法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令改正。而劳动行政部门恰恰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够。偏离《劳动法》,颁布“一线职工未增加薪资的,营运管理者薪资也不可以增加”之类的新规定,这恐怕不但维护不了职工的基本权益,而且会让老板们笑话大家的权力部门“不懂法”。